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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安工程結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6]383號

頒布時間:2006-07-11 09:51:5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2006年前建安工程結算未付工程款能否按原定率帶征方式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請示》(揭市地稅發(fā)〔2006〕112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xù)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因此,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未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實現的,則應以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取得工程收入權利時確認收入,并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墩埵尽匪鼋ò补こ添椖吭?006年1月1日之前已結算定案,但未完全取得工程收入款,應以結算年度確認建安收入,并按結算年度確定的征收方式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如納稅人在結算年度的以后年度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加收滯納金。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 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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