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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冀財預[2004]27號

頒布時間:2004-05-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支行:

  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現(xiàn)行財政收入體制、出口退稅管理機構和職能設置以及各級金庫設置情況,現(xiàn)將我省出口退稅的有關退付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出口退稅的審批權限和退付手續(xù)的辦理問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退付增值稅,實行“市級審批、按入庫級次和各級負擔比例就地分級退庫”辦法。出口企業(yè)報關貨物需退付增值稅的,由各市國稅局出口退稅管理機構統(tǒng)一審核、審批,從市及市以下國庫就地退付。

  1、對于增值稅市級以下15%部分由市本級專享的,出口企業(yè)報關貨物需退付的增值稅,按照中央、省、市75:10:15的比例分級負擔,由各市國稅局出口退稅管理機構統(tǒng)一審核、審批,并在省國稅局下達的退稅指標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在市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辦理退付手續(xù)。

  2、對于增值稅市級以下15%部分由市、縣(市、區(qū))按比例分享的,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需退付的增值稅,按照中央、省、市、縣(市、區(qū))增值稅的分享比例分級負擔,由各市國稅局出口退稅管理機構統(tǒng)一審核、審批,并在省國稅局下達的退稅指標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由企業(yè)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國稅局、人行國庫部門辦理退付手續(xù)。

  二、關于其他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的有關問題,繼續(xù)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稅明電[2004]6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凡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退付手續(x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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