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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民用槍彈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吉國稅發(fā)[1998]244號

頒布時間:1998-08-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民用槍彈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署監(jiān)[1998]41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民用槍彈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略)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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