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fā)[2004]193號
頒布時間:2004-09-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4]113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64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屬于《通知》第二條(6類情形除外)中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的管理
?。ㄒ唬┴浳飯箨P出口90天內的
1.若紙質報關單齊全且信息審核無誤,則該批貨物納入當期退(免)稅申報,主管退稅部門應予以受理,并及時審核審批;
2.若紙質報關單齊全但信息核對不上,則該批貨物不得進行當期退(免)稅申報,納入下期申報。
?。ǘ┴浳飯箨P出口期滿90天時,若紙質報關單齊全但信息仍核對不上,則該批貨物不得參與退(免)稅申報,而由主管退稅部門在信息不齊的報關單“出口日期”上方簽署“已受理申報”字樣,并加蓋“出口退稅專用章”,將報關單返還企業(yè),同時要求企業(yè)及時查找報關單信息不齊原因,盡快予以解決,納入下期申報。
?。ㄈ?004年8月申報期開始,出口企業(yè)在申報當期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配套附送紙質核銷單,而對核銷單實行單獨管理。
1.各區(qū)縣(市)局須要求出口企業(yè)在退(免)稅申報時,將核銷單視作收齊,在申報明細表(盤)上準確填報核銷單號碼。生產企業(yè)還須設置相應的收齊標志。
2.在核銷單管理輔助軟件尚未研制出來以前,出口企業(yè)在進行退(免)稅申報時,應在原始申報資料和流轉資料以外,生產企業(yè)另外附送《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當期單證齊全并且信息齊全明細表》和《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前期單證齊全并且信息齊全明細表》各1套,外貿企業(yè)附送《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出口貨物明細申報表》1套,主管退稅部門應按申報所屬時間(批次)分戶進行保管。出口企業(yè)須在180天內,將收齊的核銷單按申報所屬時間(批次)、申報序號(外貿企業(yè)按關聯(lián)號加序號)進行裝訂,并在核銷單編號上方注明申報所屬時間(批次)、序號(關聯(lián)號),及時報送主管退稅部門。
3.主管退稅部門應對收回的紙質核銷單及其信息進行認真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yè)到期仍未提供核銷單的,要一律追回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4.貨物報關出口期滿180天時,紙質核銷單齊全,但核銷單信息仍核對不上的,出口企業(yè)應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由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已核銷的證明。
二、屬于《通知》第二條中6類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的管理
?。ㄒ唬┴浳飯箨P出口90天內
1.若紙質報關單和核銷單齊全且信息無誤,則該批貨物應納入當期退(免)稅申報,主管退稅部門應予以受理,并及時審核審批;
2.若紙質報關單和核銷單齊全,但報關單信息或核銷單信息核對不上,則該批貨物不得進行當期退(免)稅申報,納入下期申報。
?。ǘ┴浳飯箨P出口期滿90天時
1.若紙質報關單齊全但信息核對不上的,則由主管退稅部門在信息不齊的報關單上簽署“已受理申報”字樣,并加蓋“出口退稅專用章”,將報關單返還企業(yè),同時要求企業(yè)及時查找報關單信息不齊原因,盡快予以解決,納入下期申報;
2.若紙質報關單齊全且信息核對無誤但無核銷單或核銷單信息核對不上的,主管退稅部門也應在報關單上簽署“已受理申報”字樣,并加蓋“出口退稅專用章”,將報關單返還企業(yè),納入下期申報。
(三)貨物報關出口180天內,若紙質核銷單齊全但信息核對不上,則該批貨物納入下期退(免)稅申報。
(四)貨物報關出口期滿180天時,紙質核銷單齊全,但核銷單信息仍核對不上的,出口企業(yè)應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由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已核銷的證明。
原《通知》第二條所列6類情形中“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補充通知》第三條明確界定為2004年6月1日以后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yè),自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之日起兩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三、《通知》第三條中規(guī)定“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各區(qū)縣(市)局要及時督促出口企業(yè)對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尚未申報退(免)稅的情況進行清理,及時收集單證進行申報。對于審核中出現(xiàn)6類情形以外的出口企業(yè)無核銷單信息的疑點,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的,則可以人工挑過,將此核銷單納入單獨管理;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前的,則比照原規(guī)定辦理。
四、對出口企業(yè)符合《補充通知》第一條有關規(guī)定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的,由各區(qū)縣(市)局核準并注明延期申報期限。
五、對出口企業(yè)符合《補充通知》第三條有關規(guī)定的,由區(qū)縣(市)局填寫《出口企業(yè)收匯核銷單管理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格式見附件),報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批準。
六、對尚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出口企業(yè),由區(qū)縣(市)局按照《通知》第二條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確定出口企業(yè)申報時是否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七、從2004年6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生產企業(yè)出口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凡符合財稅[2004]101號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的,不再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同時,也不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
八、從2004年9月份開始,各區(qū)縣(市)局應于每月12日前,將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申請退稅、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貿易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申請出境設備退稅報送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數據匯總后,以Excel文件格式上傳至市局FTP服務器/TSFJ/PUBLIC/特準退稅發(fā)票信息目錄(文件命名規(guī)則:區(qū)縣局代碼<6位>+TZTS)下,以便全市匯總后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