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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暫停尿素、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豫國稅函[2005]161號

頒布時間:2005-04-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暫停尿素、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5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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