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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單證錄入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1999]21號

頒布時間:1999-01-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蕪湖、蚌埠、安慶、銅陵、馬鞍山、滁州、黃山市、池州地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單證錄入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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