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國稅發(fā)[1999]14號

頒布時間:1999-01-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6號)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進料加工進口額”指退稅機關已開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且海關已核銷的從國外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等進口貨物到岸價。

  二、退稅機關須按本通知第四條 所述第一種清算方式布置企業(yè)開展清算并進行復核,確認后,發(fā)出“清算情況通知書”。出口退(免)稅清算面必須達到100%.

  三、出口企業(yè)須在3月31日前上報退(免)清算表,同時按附件1和《計算機錄入文件結構》錄入清算數(shù)據并報送軟盤。四、各地清算工作應于4月20日前結束,將清算報告和本通知附表1至附表4所列內容逐項填寫后,在4月25日前上報省國家稅務局。(附表略)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