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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

冀國稅發(fā)[1996]5號

頒布時間:1996-01-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2號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提出以下兩點,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做好1995年度的出口退稅數額的清算工作。要將各企業(yè)全年應退稅、實退稅、欠退稅數額,本著不虛、不冒、不漏報的原則,嚴格地以出口貨物報關離境時間為界限,搞好1995年上半年清算和下半年清算。

  二、從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稅工作將全面實行計算機管理,出口退稅政策及退稅率也做了一些調整,請各地提前做好工作方式轉變前的各種準備工作,進一步強化企業(yè)單、證、帳、表的規(guī)范化管理,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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