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加強出口退稅計劃管理的通知

冀國稅發(fā)[1999]23號

頒布時間:1999-0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各市國家稅務局、國庫:

  為使我省出口退稅計劃管理更加科學、規(guī)范,以保證出口退稅計劃合理、均衡地下達到各市,減少出口退稅計劃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確保出口退稅能夠及時足額地退付給出口企業(yè),進一步加強我省的出口退稅計劃管理,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各市國家稅務局要做好出口退稅計劃的編制和上報工作。各市國家稅務局應根據(jù)當年實際出口退稅情況,結合出口企業(yè)下一年度出口安排,參考出口退稅增減等因素,編制下一年1-6月的出口退稅計劃(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并于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表附后)。當年7月份,根據(jù)1-6月的出口退稅情況,編制7-12月的出口退稅計劃,并于7月15日以前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如不按要求上報,省局將不下達該市的出口退稅計劃。各市要提高編制計劃的科學性,使計劃盡可能地與實際出口退稅相符合。

  二、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負責下達全省的出口退稅計劃。省局將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給我省的出口退稅計劃,各市上年實際出口退稅數(shù)額和上報的出口退稅計劃等,分配全省出口退稅計劃。一般情況下,計劃指標一年分配二次,上半年下達一次,下半年下達一次。各市要嚴格按照省局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辦理退稅,不得超計劃退稅,省局將視各市執(zhí)行計劃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市國稅局應在12月31日以前,將全年實際辦理的退庫數(shù)與國庫核對并報省局,上報12月份的“出口退稅進度月報表”需加蓋國庫印章 一式兩份,一份由各市國稅局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一份由各市國庫報省國庫處。

  四、如發(fā)生因多上報退稅計劃,而過多地占用了計劃指標但沒有稅可退或違反政策隨意退稅,使其他市的出口退稅受到影響,或發(fā)生超計劃退稅及隱瞞退稅不報者,以及在上報12月份的“出口退稅進度月報表”時,未加蓋國庫印章 的,省國稅局將視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并核減下一年度出口退稅計劃指標。

  五、在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遇有特殊增減退稅因素,可以隨時上報計劃。

  六、1999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稅計劃請于1999年3月1日以前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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