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國稅發(fā)[1998]49號
頒布時間:1998-02-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6號)轉知你們。對實行“免、抵、退”
稅管理辦法的國有生產企業(yè),其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稅憑證的稅務處理問題,請按照《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重國稅函[1997]253號)文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稅憑證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