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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加工區(qū)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

新國稅函[2002]571號

頒布時間:2002-10-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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