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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2年度出口退(免)稅清算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浙國稅進[2003]15號

頒布時間:2003-05-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

  為認真貫徹落實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核對情況的第三次通報》(國稅函[2001]542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2002年度出口退(免)稅清算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補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出口企業(yè)在清算期內(nèi)(2002年度清算期為2003年3月31日前)未向退稅機關申報備案的出口貨物,清算期結束后(為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間)退稅機關不能再受理其備案申報和退(免)稅申報。

  二、對已列入2002年度清算“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yè)必須于6月30日前,將配對齊全且電子信息對審通過的退稅單證向所在地退稅機關提出退(免)

  稅正式申報(其中包括因專用稅票信息對審不上的或另有規(guī)定允許可延遲申報的出口貨物,但其退稅單證需單獨裝訂成冊,并附送相應的退稅匯總申報表和明細申報表),逾期退稅機關不能再受理其退(免)申報。

  三、對實行“免抵退”稅生產(chǎn)企業(yè)并列入“備案表”(2002年度清算附表6-A、B)的出口貨物,凡在6月30日前仍未收齊單證或電子信息未對審通過的,退稅機關按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計算公式對其進行補稅。

  四、對出口企業(yè)已申報的2002年度出口退(免)稅單證,各級退稅機關應及時進行審核。凡出現(xiàn)申報的退(免)稅單證審核不通過的或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等問題的(專用稅票信息核對不上的或另有規(guī)定允許可延遲申報的出口貨物除外),退稅機關一律不予以退(免)稅。

  五、對上述因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未對審通過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yè)應按月對電子信息進行對審。凡電子信息對審通過的,應及時進行電子數(shù)據(jù)退(免)稅申報。

  六、各級退稅機關應按月統(tǒng)計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未對審通過的條數(shù)及原因,并上報省局進出口處,以便省局統(tǒng)一向總局反映解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2002年度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仍未對審通過的,退稅機關將不予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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