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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8.8.28)

豫國稅函[2006]216號

頒布時間:2006-06-14 14:57:4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豫國稅發(fā)[2008]22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8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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