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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贛國稅發(fā)[2008]30號

頒布時間:2008-02-19 08:57:34.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設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6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由設區(qū)市國稅局辦理。

  二、《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由設區(qū)市國稅局負責進出口稅收管理的部門填寫,并經(jīng)負責所得稅管理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征稅機關審核簽章。

  三、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比照其它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執(zhí)行。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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