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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黃山旅游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接待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皖地稅函[2002]503號

頒布時間:2002-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黃山旅游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接待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請示》(黃地稅[2002]264號)收悉。

  黃山旅游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設24家非獨立核算經營單位,各經營單位接受公司內部接待任務,接待費用按規(guī)定的房、餐標準和門票、索道票收費標準向公司收取,實際結算時按成本價計算,公司將接待費撥付給各經營單位,各經營單位收取公司撥付的接待費均作收入核算。對此如何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規(guī)定,《細則》第十一條“負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fā)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對黃山旅游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非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從本公司內部取得的內部接待收入,不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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