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fā)[2003]51號
頒布時間:2003-04-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44號)中“鐵路局內、局間因財務改革產生的其他收付費項目”不征收營業(yè)稅的具體范圍。經研究,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之前,對下列鐵路內部單位之間的收付費項目,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暫不征收營業(yè)稅。
一、鐵路專項工程收入:鐵路線橋工程(包括平面改立交)收入,水電工程收入,綠化工程收入,鐵路房建工程收入,電務工程收入,通信信息工程收入。
二、鐵路運營配合服務收入:人工勞務費收入,集裝箱使用費收入,蓬布使用費收入,運輸、裝卸服務收入,委托裝卸組織服務收入。
三、鐵路國有資產租賃、使用費及養(yǎng)護、維護費收入:機車、車輛、線路、土地、房屋、設備、管道、設施、網絡等出租、使用費、維護費收入,鐵路線路養(yǎng)護費收入,線路綠化養(yǎng)護費收入。
四、鐵路其他服務收入:倉儲收入,設計費收入,運輸廣告宣傳收入,運營用房開發(fā)收入。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