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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教育勞務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fā)[2008]63號

頒布時間:2008-07-09 13:59: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為統(tǒng)一執(zhí)行政策,進一步加強教育勞務營業(yè)稅征管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擇校費

  對于學校收取擇校費,以學校實際取得收入時間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實際取得的擇校費收入作為計稅營業(yè)額,計算征收營業(yè)稅。

  二、其它收費

  對學校取得的與提供教育相關各項費用,如課后看護費、課后輔導費(學后班費)、少年宮的課外班費等,應按照“文化體育業(yè)”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對學校收取的需與其他單位結算的費用,如校服費、飲水費等,結余部分并入教育勞務征收營業(yè)稅;對學校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款項,按照“服務業(yè)-代理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其他收費項目則應該按照應稅行為確定稅目、稅率。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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