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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滬地稅流[2008]43號

頒布時間:2008-08-19 11:34:48.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明確,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需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經市政府協(xié)調,明確由本市市、區(qū)、縣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資源部門”)統(tǒng)一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并蓋土地管理專用章),以此作為確認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給予不征營業(yè)稅的依據。

  二、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但土地使用權歸還方必須提供房地資源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并蓋土地管理專用章),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不征收營業(yè)稅。

  三、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并有本市市、區(qū)、縣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文的,可不予征收營業(yè)稅。

  四、《通知》下發(fā)后,以前本市有關土地收回不(免)征營業(yè)稅的文件一律廢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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