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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卷煙免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1997]031號

頒布時間:1997-02-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卷煙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明電[1997]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1997年2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卷煙免稅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17日    國稅明電[199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的指示,1996年我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出口卷煙及免稅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fā)現(xiàn)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出口卷煙騙取免稅的問題相當嚴重,對此,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并采取措施,加強管理,研究制定新的出口卷煙稅收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出臺前,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促進卷煙出口的健康發(fā)展,嚴厲打擊騙稅,特通知如下:

  一、在我局下達的1996年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內(nèi)出口的,經(jīng)核查不屬于騙稅或無騙稅嫌疑的,各地須嚴格按照我局下發(f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4]031號)的規(guī)定,及時地辦理免稅的審批和已出口免稅卷煙的核銷工作。

  二、1996年底未用完的卷煙出口計劃指標一律作廢,不得結轉使用。

  三、1996年底以前超出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出口的,各地稅務機關須將超指標下達數(shù)量、已出口數(shù)量以及出口公司或廠家、出口地、報關離岸地、報關單張數(shù)以及品牌、數(shù)量及免稅狀況等情況于1997年2月底以前書面上報我局,其中已辦理免稅的,相應的稅款暫不追繳入庫;未辦理免稅的,停止審批免稅,待總局調(diào)查研究后再作統(tǒng)一處理。

  四、屬于企業(yè)擅自出口、地方國稅部門自行批準免稅的卷煙,須立即將已免征的稅款補征入庫。補正稅款的公式為:

  消費稅=(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消費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已轉入成本的增值稅進項稅金。

  五、1997年在新的政策出臺之前出口卷煙繼續(xù)實行免稅辦法(免稅出口計劃將隨后下發(fā))。各級稅務機關須嚴格按照我局的規(guī)定,對指定的煙草進出口公司在計劃內(nèi)出口的指定卷煙廠生產(chǎn)的指定牌號卷煙辦理免稅和已出口的核銷手續(xù);指定的煙草進出口公司出口非出口計劃所列的卷煙,以及其他企業(yè)出口的卷煙,一律不予免(退)稅。要嚴肅紀律,各地如果有違背總局要求的行動,稅務部門必須如實向總局匯報,如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要從嚴查處。

  六、煙草進出口公司須將免稅出口的卷煙直接押運到口岸地海關出口,凡通過轉關出口和以邊境貿(mào)易形式出口的卷煙,一律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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