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1999]240號
頒布時間:1999-10-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六安地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經調查,對你區(qū)霍邱縣中華玉泉有限公司生產的薯類白酒的計稅價格核定如下:
品種 計稅價格
46℃500ML普通中華玉泉 4.83元
46℃500ML盒中華玉泉 4.33元
46℃500ML彩盒老窖 4.11元
46℃500ML大中華特曲 8.72元
46℃500ML精品玉泉 5.56元
46℃500ML瓶裝特曲 3.57元
46℃500ML彩盒佳釀 3.57元
企業(yè)生產銷售已核價的薯類白酒,一律按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已核價的薯類白酒,如市場零售價格變動幅度較大,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可由你局調查核實后上報省局調整,調整前仍應按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