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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內蒙古電力燃料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增值稅納稅地點等問題的通知

內國稅流字[2000]3號

頒布時間:2000-01-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烏海市、包頭市、呼市、巴盟、伊盟、烏盟國家稅務局:

  關于內蒙古電力燃料公司及所屬各分公司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即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方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方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今年5月,由于內蒙古電力燃料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財務核算方式的改變,使得各分公司在執(zhí)行就地繳稅政策問題上產生了一定困難,對此,有關地區(qū)多次向區(qū)局反映,要求協調解決。經區(qū)局與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電力燃料公司協商,為了支持企業(yè)改革,同時不使地方財政利益受到影響,依據現行增值稅政策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電力燃料公司和各燃料公司的納稅地點及具體操作辦法重新明確如下: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電力燃料公司及所屬各分公司仍實行在機構所在地就地征收增值稅的政策,但考慮到企業(yè)現行財務管理核算的特殊性,在增值稅的計繳辦法上,實行由電力燃料公司按照增值稅的一般規(guī)定,按月統(tǒng)一核算所屬各分公司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并據以計算出應繳增值稅額,再按照各分公司每月銷售給發(fā)電廠的原煤銷售收入比例分配增值稅。其計算公式為:

  某分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燃料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各分公司當期煤炭銷售收入合計數*該分公司當期煤炭銷售收入對電力燃料公司每月計算出的各分公司應繳的增值稅,由其隨同核撥給各分公司的辦公經費一并撥付給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負責向所在地方管國稅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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