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函[2005]253號
頒布時間:2005-06-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5]54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zhí)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5〕54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防范利用農產品收購憑證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堵塞征管漏洞,強化增值稅管理,現將有關加強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要經常深入企業(yè),全面掌握和了解有關生產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特點、農產品原料的消耗、采購規(guī)律以及納稅申報情況,檢查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開具情況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積極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實加強管理。
二、對納稅人發(fā)生大宗農產品收購業(yè)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派專人深入現場核查,審核該項業(yè)務發(fā)生的真實性。
三、對有條件的地區(qū),稅務機關可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進農產品收購憑證的使用管理。
四、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納稅人通過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付農產品貨款,對采用現金方式結算且支付數額較大的,應作為重點評估對象,嚴格審核,防止發(fā)生虛假收購行為,騙取國家稅款。
五、稅務機關應對農產品經銷和生產加工企業(yè)定期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特別是要加強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yè)的納稅評估,發(fā)現問題的,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六、稅務機關應根據日常管理掌握的情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對農產品經銷和生產加工企業(yè)的重點稽查,凡查有偷騙稅問題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以上,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