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fā)[2001]233號
頒布時間:2001-09-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系統(tǒng)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47號)的有關規(guī)定,省局決定調整我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終銷售價格,現(xiàn)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格標準:
發(fā)票名稱 |
規(guī)格(cm) |
單位 |
原最終售價 |
新售價 |
手寫中文四聯(lián) |
120×220 |
元/本 |
11.90 |
10.00 |
手寫中文七聯(lián) |
120×220 |
元/本 |
17.70 |
15 |
電腦中文四聯(lián) |
140×240 |
元/份 |
1.60 |
1.50 |
電腦中文本聯(lián) |
140×240 |
元/份 |
2.30 |
2.00 |
二、新收費標準從200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全額繳入中央金庫,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重新確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格和票款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稅函[1999]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