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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補充通知

渝國稅函[2004]311號

頒布時間:2004-05-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按照《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專項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國稅函[2004]243號)的要求,我市所有憑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按照“不核對,不抵扣”的原則辦理。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廢舊物資發(fā)票數(shù)據匯總上傳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明電[2004]22號)文后,稅務總局將對上傳數(shù)據實行交叉比對,因此,鑒于以上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對憑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附送海關完稅憑證的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先準予進行抵扣進項稅額,待總局清分比對結果后,對出現(xiàn)異常情況的企業(yè)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核查。

  二、對商貿(科貿)企業(yè)和生產經營企業(yè)增值稅納稅情況異常的,仍按照“不核對,不抵扣”的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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