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fā)[1998]92號
頒布時間:1998-06-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44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征收機關在實行二級稽核時,既可案頭稽核,也可深入企業(yè)了解情況、核對資料、查明原因。
二、對稽核、檢查中發(fā)現有偷逃稅行為的,一經查實,應立即作出處理決定,該補稅的補稅,該罰款的罰款。
三、稅務分局與稽查分局相互傳遞資料所涉及的文書式樣和內容由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