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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冀國稅函[1999]143號 

頒布時間:1999-06-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唐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唐國稅政發(fā)[1999]48號)心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第一條 規(guī)定,“加工”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是針對貨物(即生豬)的加工業(yè)務,所以該行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加工”的范疇。因此對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取得的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的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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