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函[1999]143號
頒布時間:1999-06-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唐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唐國稅政發(fā)[1999]48號)心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第一條 規(guī)定,“加工”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是針對貨物(即生豬)的加工業(yè)務,所以該行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加工”的范疇。因此對屠宰廠為生豬收購商屠宰生豬取得的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的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