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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jīng)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重國稅函[1997]103號

頒布時間:1997-05-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jīng)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4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jīng)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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