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fā)[1995]316號
頒布時間:1995-06-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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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稅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其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國稅機關)負責。
第三條 國稅機關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上級國稅機關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規(guī)定,堅決維護國家稅法的統一性,不得隨意變通稅法或亂開減免稅口子。其它部門和單位制定的與稅法相抵觸的政策規(guī)定,國稅機關應拒絕執(zhí)行。
第四條 省、地(市)、縣三級國稅機關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地增值稅政策的管理。稅政管理人員的配備可根據本地管轄范圍、納稅人數量、業(yè)務量大小自行確定。
第五條 增值稅納稅人應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辦理有關納稅事宜,并依法報送財務報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有關納稅資料。年應納增值稅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yè),應配備專職辦稅人員,專門從事辦稅工作。
第六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計算與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實、查帳征收的辦法進行。對少數一般納稅人確需分期預繳、年終結算的,需報經地(市)國稅機關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計算與征收,原則上采取分期核實、查帳征收的辦法,對少數小規(guī)模納稅人員納稅資料不健全、銷售額無法核實的,可由國稅征收機關核實其銷售額,依6%的征收率計征稅款。小規(guī)模納稅人無論采取何種征收辦法,都必須按規(guī)定向國稅征收機關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
增值稅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每年應檢查結算一次,上年的增值稅必須在次年4月底前結算完畢。
第七條 增值稅納稅人必須依法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憑證記帳,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按國稅機關的要求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的進項扣稅抵扣憑證抵扣銷項稅額,不得任意擴大抵扣范圍,虛增抵扣稅額;不得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得用普通發(fā)票(運費發(fā)票、農付產品和廢舊物資收購憑證除外)代替專用發(fā)票抵扣銷項稅額。
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憑證的審查,根據企業(yè)的資金和實物流向及稅負變化情況分析其進項稅額的合理性。一次性購進貨物抵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需函調屬實后方準抵扣。工業(yè)企業(yè)沒有入庫憑證、商業(yè)企業(yè)沒有付款憑證的進項抵扣憑證暫不予扣稅。
第九條 國稅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增值稅繳納情況及其計算依據、財務資料等進行檢查。納稅人接受稅務檢查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被查單位的資料給予保密。
第十條 對增值稅納稅人(指個人或個體工商業(yè)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含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增值稅。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規(guī)定為:(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城市1000元,縣城(鎮(zhèn))800元,農村6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農村的劃分標準按原城市維護建設稅確定的標準掌握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增值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和部門均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
?。ㄒ唬鴦赵夯蜇斦俊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減免稅項目(貨物),由基層征收單位依據文件規(guī)定,鑒定減免稅項目(貨物)的稅目,不征增值稅。
?。ǘω斦?、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時間限制的減免稅項目(貨物),在減免稅期間內,不征增值稅。減免稅期滿后,應及時恢復征稅,不得擅自延長減稅、免稅的期限。
?。ㄈω斦俊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先征稅,后由財政返還的項目(貨物),在減免稅期間稅務征收機關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地將稅款征收入庫,并協助財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返還金額。
?。ㄋ模γ裾@髽I(yè)、校辦企業(yè)的減免稅,由企業(yè)向稅務征收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經納稅地縣(市)國稅機關審核匯總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納稅地根據批件,開具“收入退還書”,退還已征稅款。
第十二條 凡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均應計算和分離期初存貨中的已征稅款。對期初存貨及已征稅款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鲋刀愐话慵{稅人和當地國稅征收機關,應如實對期初存貨進行盤點核實,并按規(guī)定計算期初進項稅額,未經國稅機關審查核實的期初進項稅額一律不得動用抵減稅款。
(二)從1995年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原則上在五年內分期抵扣完畢。
?。ㄈ└鞯氐挚燮诔踹M項稅額,必須同稅收任務掛鉤,任務完成好的地方,可適當多抵扣期初進項稅額,對抵扣稅款超過期初進項稅額20%(不含)以上的,以縣(市)為單位逐級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十三條 年銷售額在規(guī)定標準之上,財務核算健全的納稅人,經申請并通過縣(市)級國稅機關批準,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ㄒ唬┠赇N售額規(guī)定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范圍內,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其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xù)。
(二)財務核算健全的標準為:1、企業(yè)是經工商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2、企業(yè)在銀行開設有專門結算帳戶;3、企業(y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4、有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5、能夠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對未達到年銷售額規(guī)定標準的,財務核算健全的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經申請審核后也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年銷售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稅納稅人,不能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辦理認定手續(xù)時,應提供稅務登記表、申請認定表、上年度的財務決算表、銀行帳戶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會計人員的會計證等。
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分支機構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必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表的影印件)。
第十四條 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審批權限在縣(市)級國稅機關,個體戶、私營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審批權限需報地(市)國稅局批準。
對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三十天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 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 ,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證件。
第十五條 新開業(yè)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 件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xù)。納稅人開業(yè)滿一年后,應根據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一般納稅人正式手續(xù)。其開業(yè)后的實際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已開業(y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納稅人經營項目發(fā)生變化時,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三十日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變更手續(xù)。
納稅人發(fā)生停業(yè)、撤并等,應在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銷一般納稅人手續(xù)。
第十六條 對已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應辦理年檢手續(xù)。在年檢工作中,發(fā)現有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 件的,應限期進行整頓,收繳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期限內按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并不得抵扣其進項稅額。
第十七條 凡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發(fā)生納稅義務之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地向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
(一)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應稅業(yè)務,均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納稅。
申報時必須當月生產經營民政部如實填寫全國統一式樣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情況表》,同時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論當月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應稅業(yè)務,均應及時向主管國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申報時必須按當月生產經營情況,如實填寫全國統一式樣的《增值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同時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三)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guī)定向國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ㄋ模氖屡R時經營的納稅人,應在發(fā)生納稅義務后,及時向經營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應交稅款。
(五)扣繳義務人也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按期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申報手續(xù)。
第十八條 納稅人對納稅期限內取得的應稅貨物或勞務收入,應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應在次月十日前繳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的納稅人,予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同時結清本月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沒有設置帳簿的;(二)雖設置了帳簿,但帳務混亂或者資料不健全,難以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三)符合一般納稅人條 件但不按一般納稅人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的;基層國稅征收機關,在核定其應納稅額時,可比照同類產品和同類行業(yè)稅負情況按稅負從高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對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guī)定的標準以上,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稅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一般納稅人,經縣級國稅機關批準,可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時取消其專用發(fā)票使用權,并收繳結存的專用發(fā)票。
第二十一條 年應納增值稅稅額500萬元以上或欠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yè),應建立“稅款過渡帳戶”,留足應納稅款保證金,有計劃的壓縮欠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增值稅款的,經縣以上國稅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規(guī)定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四條 納稅地點是指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地點。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ǘ┕潭I(yè)戶到外地(縣或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fā)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
?。ㄋ模┛绲亍⑹兄g總分支機構納稅地點的確定,由地市之間互相協調確定,協調確定不了的,由省國稅局裁定;跨縣(市)之間總分支機構納稅地點的確定,由縣、市之間互相協調確定,協調確定不了的,由地、市國稅局裁定,并報省國稅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