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函[2003]25號
頒布時間:2003-01-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隨著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從2003年1月1日起將對部分邊遠、年銷量較小的小型加油站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經營的改革。為支持企業(yè)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強對實行“兩權分離”經營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號令)及有關稅收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凡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賃經營者為獨立納稅人,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或稅務變更登記,獨立承擔納稅義務。
二、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要按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guī)定進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三、加油站實行“兩權分離”經營后,從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不再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支)公司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實行“預征一結算”辦法征稅,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征稅。
四、各地應積極做好服務,支持企業(yè)的改革,同時要對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加強管理和指導,促使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稅收不流失,特別要對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