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對小型加油站實行“兩權分離”經營改革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函[2003]25號

頒布時間:2003-01-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隨著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從2003年1月1日起將對部分邊遠、年銷量較小的小型加油站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經營的改革。為支持企業(yè)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強對實行“兩權分離”經營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號令)及有關稅收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凡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賃經營者為獨立納稅人,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或稅務變更登記,獨立承擔納稅義務。

  二、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要按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guī)定進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三、加油站實行“兩權分離”經營后,從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不再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支)公司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實行“預征一結算”辦法征稅,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征稅。

  四、各地應積極做好服務,支持企業(yè)的改革,同時要對實行“兩權分離”經營的加油站加強管理和指導,促使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稅收不流失,特別要對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