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2000]261號

頒布時間:2000-11-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對飛機維修行業(yè)取得飛機維修勞務收入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應按月計算,當月按規(guī)定繳納的增值稅超過不含增值稅的計稅收入的6%的部分應在次月的月底以前經縣(市、區(qū))局審批后予以退還。今年1月1日至文件下達前這一期間的應退稅款應在今年年底以前退還納稅人。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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