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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問題

新國稅流字[1995]60號

頒布時間:1995-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國稅明電[1995]28號,轉發(fā)給你們,希各地嚴格遵照本《通知》規(guī)定,建立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有關資料檔案及月報制度。為了便于掌握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情況,請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務必在1995年8月15日前,將上半年核定的1995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余額和已抵扣的數額,以明傳形式報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以后每月的報送。務必于每月三日前按本《通知》第五款要求進行上報,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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