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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的問題

新國稅流字[1996]38號

頒布時間:1996-07-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發(fā)[1996]261號稱: “關于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的規(guī)定,飲食業(yè)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銷售貨物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yè)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yè)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制食品,應當征收增值稅。”現摘轉給你們,請轉屬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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