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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yè)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國稅流[2005]78號

頒布時間:2005-12-20 18:31:21.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yè)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zhí)行。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及本通知有關精神,本通知所稱的“金融機構銷售實物黃金的行為”是指金融機構銷售標準黃金和黃金制品行為。二、金融機構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督促其盡快辦理稅務登記。

  三、地市級分行、支行的預征率暫定為0.5%,地市級分行、支行的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四、各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y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由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領購。

  五、地市級分行、支行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應在征管系統(tǒng)錄入“匯總納稅”文書,各分理處、儲蓄所可據此不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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