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征字[1997]011號
頒布時間:1997-03-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經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確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采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2月18日國稅函[1997]91號批復,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1997年3月7日新地稅征字[1997]011號通知轉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