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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欠稅公告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頒布時間:2004-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guī)范我區(qū)地稅系統(tǒng)欠稅公告行為,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欠繳稅款的征收管理,促使其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稅款足額及時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新疆地方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欠稅包括的情形:

 ?。ㄒ唬┺k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ǘ┙浥鷾恃悠诶U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ㄈ┒悇諜z查已查定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扣繳)的稅款;

 ?。ㄋ模┒悇諜C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提供納稅擔保后,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對前款規(guī)定的欠稅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

  第三條 有第二條規(guī)定欠繳稅款情形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為本辦法所稱的欠稅人。

  第四條 縣級地方稅務局、地州級地方稅務局和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為欠稅公告機關(以下統(tǒng)稱為“公告機關”)。

  第五條 企業(yè)或單位欠稅的,公告機關應當在季度終了后三個月內進行公告;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欠稅的,公告機關應當在半年結束后三個月內進行公告;走逃、失蹤的欠稅人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第六條 向社會公告的方式為稅務機關的辦稅場所、社會公共場所宣傳欄、稅務公報或者廣播、電視、 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

  第七條 欠稅公告的內容:

 ?。ㄒ唬┢髽I(yè)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yè)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

 ?。ǘ﹤€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yè)戶名稱、業(yè)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

 ?。ㄈ﹤€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fā)生的欠稅金額。有扣繳義務人的,同時公告未履行法定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欠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在公告納稅人欠稅的同時,公告其納稅擔保人。

  第八條 企業(yè)、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yè)、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的,由地州級稅務機關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欠稅人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欠稅人,企業(yè)或單位欠稅金額200萬元以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欠稅金額1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級地方稅務局公告;企業(yè)或單位欠稅金額20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欠稅金額1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

  第九條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余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欠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或暫緩公告:

 ?。ㄒ唬┮研嫫飘a,經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欠稅;

 ?。ǘ┍回熈畛蜂N、關閉,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欠稅;

  (三)已經連續(xù)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歷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yè)欠稅;

 ?。ㄋ模┦й檭赡暌陨系那范惾说那范?;

 ?。ㄎ澹┰诠媲袄U清的欠稅;

 ?。┎挥韫嫫渌樾蔚那范惾?。

  第十條 欠稅公告工作的一般程序:

 ?。ㄒ唬┙ⅰ肚范惖怯浥_帳》。

 ?。ǘη范惾说那范悢殿~分戶進行逐筆核實登記。

 ?。ㄈ┌l(fā)函告知欠稅人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guī)定和《欠稅公告告知書》;欠稅人對《欠稅公告告知書》中所列有關情況沒有異議的,應限期繳納;有異議的,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ㄋ模⒑藢嵉南嚓P信息登錄《欠稅登記臺帳》。

 ?。ㄎ澹浐藢嵉那范悢殿~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告或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 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fā)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欠稅人在公告后足額清繳欠稅的,稅務機關應在欠稅人清繳欠稅后五個工作日內在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上取消其欠稅公告信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應由地州級地方稅務局公告的欠稅信息,縣級地方稅務局應在地州級地方稅務局公告前二十天向地州級地方稅務局上報;由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的欠稅信息,地州級地方稅務局應隨時向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上報。

  第十四條 公告機關公告欠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的范圍,并應依照《征管法》、《實施細則》和《辦法》的規(guī)定對欠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五條 欠稅發(fā)生后,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并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第十六條 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征管部門具體負責欠稅公告工作,計會征收部門、稅政法制部門、辦公室和稽查局協助配合。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九條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ㄐ陆S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2004年12月31日新地稅發(fā)〔2004〕202號通知)

  稅 公 告 告 知 書

  ×××[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名稱]:

  你單位(個人)在二00 年 月 日至二00 年 月 日,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欠稅公告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我局將于 月份對欠稅情況進行公告?,F將你單位(個人)欠稅情況告知如下表,如對此表所列欠稅情況沒有異議,請于收到《欠稅公告告知書》之日起 日內到我局繳納稅款;如對此表所列欠稅情況有異議,請于收到之日起 日內到我局核實,逾期視為認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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