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函[2005]313號
頒布時間:2005-04-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并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申請的受理問題
在總局及本補充通知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內,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負責審批的省或州、市國稅局。
符合提取管理費條件的總機構,需要向所屬全資企業(yè)稅前提取管理費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負責審批的國稅機關提出稅前扣除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其申請及相關資料情況清楚,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負責審批的國稅機關應及時受理;對提供情況不清楚,資料不齊全的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申請,負責審批的國稅機關應及時要求總機構補齊資料后再予受理。
二、關于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核管理問題
總機構當年的各項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國債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對外投資(包括對下屬企業(yè)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等收入,應首先扣減當年各項管理費支出。不足扣減部分,總機構可在提取總機構管理費規(guī)定標準范圍內,報經國稅機關批準后向所屬全資企業(yè)分攤提取,若當年提取的管理費年終仍有結余,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三、關于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權限問題
?。ㄒ唬┛倷C構和分攤管理費的所屬企業(yè)在同一州、市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的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ǘ┛倷C構和分攤管理費的所屬企業(yè)不在同一州、市的,且總機構申請?zhí)崛」芾碣M金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總機構申請?zhí)崛」芾碣M金額不足3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的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