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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yè)2005年度技術開發(fā)費扣除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5-12-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yè)2005年度技術開發(fā)費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函「2005」1079號)轉發(fā)給你們,根據文件規(guī)定,國家電網公司在甘所屬企業(yè)甘肅省電力公司2005年度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900萬元技術開發(fā)費,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技術開發(fā)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yè)2005年度技術開發(fā)費扣除標準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陜西、甘肅、寧夏、四川、山東、福建?。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向所屬企業(yè)集中提取技術開發(fā)費的請示》(國家電網財〔2005〕309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技術開發(fā)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49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國家電網公司2005年度向所屬企業(yè)提取技術開發(fā)費47800萬元。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技術開發(fā)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技術開發(fā)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技術開發(fā)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該公司當年實際發(fā)生的技術開發(fā)費超過集中提取數額的部分,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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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yè)2005年度技術開發(fā)費扣除標準

  序號 單位名稱 金額(萬元) 地址

  1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 1400 北京

  2 北京電力公司 1800 北京

  3 天津市電力公司 1100 天津

  4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 4000 濟南

  5 河北省電力公司 1900 石家莊

  6 山西省電力公司 1600 太原

  7 東北電網有限公司 600 沈陽

  8 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 2700 沈陽

  9 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 1000 長春

  10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 1400 哈爾濱

  11 華東電網有限公司 1500 上海

  12 上海市電力公司 2900 上海

  13 江蘇省電力公司 5200 南京

  14 浙江省電力公司 4500 杭州

  15 安徽省電力公司 1800 合肥

  16 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 1800 福州

  17 華中電網有限公司 800 武漢

  18 湖北省電力公司 1900 武漢

  19 湖南省電力公司 1500 長沙

  20 河南省電力公司 2300 鄭州

  21 江西省電力公司 800 南昌

  22 四川省電力公司 1800 成都

  23 重慶市電力公司 800 重慶

  24 西北電網有限公司 100 西安

  25 陜西省電力公司 1100 西安

  26 甘肅省電力公司 900 甘肅

  27 寧夏電力公司 600 銀川

  合 計 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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