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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及其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吉地稅法字[2001]151號

頒布時間:2001-09-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和《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94號)一并轉發(fā)給你們,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州地方稅務局與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一些地方來電、來函反映的情況,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征、免契稅的規(guī)定中,其納稅人應為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二、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三條免征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財稅〔2001〕44號文件中規(guī)定享受稅費政策優(yōu)惠的商品住房、商業(yè)用房、寫字樓等空置商品房,應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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