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全省國稅系統(tǒng)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國稅發(fā)[2003]139號

頒布時間:2003-06-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國稅系統(tǒng)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全省國稅系統(tǒng)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省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訪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三級國稅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ㄈ┺D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ㄋ模徍伺e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ㄎ澹┥蠄蟆⑼▓笈e報事項的凌辦情況;

 ?。┙y(tǒng)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shù)據(jù)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八)答復舉報人對舉報案件查辦結果的查詢。

  第四條 同稅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地址,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國稅機關要與地稅、公安、檢察、紀檢、監(jiān)察機關以及其他執(zhí)法機關加強聯(lián)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fā)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可以采用=陪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引導舉報人按照舉報要。素進行舉報。舉報要素包括:被舉報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單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被舉報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

  第十一條 不屬于國稅機關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tǒng)一管理。國稅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線索不清,證據(jù)不充分,尚不具備調(diào)查價值的,經(jīng)稽查局領導閱批后可以暫存待查。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nèi)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對接到的舉報材料應按案件來源進行分類,如:書信舉報、電話舉報、來訪舉報、傳真舉報、耳聯(lián)網(wǎng)舉報、上級局交辦、其他部門轉辦等,逐件登記《人民來信來訪辦理登記簿》,并填寫《人民來信來訪辦理審批單》,報請有關領導批準查處。對重復舉報的也應登記,但要注明。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省國稅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六條 對于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nèi)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第十七條 屬于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準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國稅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經(jīng)領導批準,可以代表本級稽查局向下級稽查局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

  第十九條 對上級稽查局交辦并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nèi)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不能按時限上報結果的,經(jīng)上級稽查局批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在原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上報階段性查辦情況。

  由本級稽查局直接查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殊情況外,亦應在60日內(nèi)查結。

  第二十條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報告的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于事實不清、處理不當?shù)?,應當通知下級稽查局補充調(diào)查或者重新調(diào)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結案環(huán)節(jié)應制作《關于X)()(舉報案件的結案報告》,其內(nèi)容包括:

 ?。ㄒ唬┡e報內(nèi)容摘要及領導批示:

 ?。ǘ┢髽I(yè)基本情況:企業(yè)名稱、地址、所屬行為、經(jīng)營范圍、經(jīng)濟性質(zhì);

  (三)查處過程:受理舉報時間、立案時間、開始調(diào)查時間、調(diào)查終結時問、聽證會時間、下達處理決定及處罰決定時間;

 ?。ㄋ模┎樘幗Y果:違法事實、違法性質(zhì)、處理及處罰決定內(nèi)容、是否應移送;

 ?。ㄎ澹﹫?zhí)行情況:人庫款項類別、時間及金額、分期入庫計劃、是否已移送;

 ?。┰摪讣樘庁撠熑诵彰奥?lián)系電話。

  第二十二條 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卷宗材料目錄表》,裝訂成冊立卷歸檔。對“暫存待查”的舉報材料也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對于舉報案件及有關事項的數(shù)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季度要進行匯總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內(nèi)報告上級舉報中心。上級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章 ?!∽o

  第二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nèi)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五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在舉報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ㄒ唬┡e報的受理、登記、辦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ǘ﹪澜箛膛e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

 ?。ㄈ┑虿楹藢嵡闆r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事項經(jīng)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國稅機關在舉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國稅機關應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jié)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保密規(guī)定,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國稅機關應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事項,依照《信訪條例》、<全省國稅機關信訪工作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規(guī)定,報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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