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

冀國稅發(fā)[2005]55號

頒布時間:2005-03-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4]154號)和我省關于個體稅收實施分類管理的意見,按照全省國稅工作會議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集貿市場的稅收管理,促進其健康發(fā)展,現(xiàn)我省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我省集貿市場稅收管理按年納稅額的大小分為大、中、小三類。即:在2003年度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繳納的各稅種稅款的總和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集貿市場為小型集貿市場;在100—500萬元的集貿市場為中型集貿市場;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集貿市場為大型集貿市場。

  對在連續(xù)兩年內集貿市場年納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應轉入相應的管理標準。對其變化的認定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案。

  二、對集貿市場稅收管理區(qū)別不同情況實行重點監(jiān)控大型集貿市場為省重點監(jiān)控集貿市場,實行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由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實施重點監(jiān)控,每半年進行重點檢查。自2005年起,各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冀國稅函[2004]132號通知)的時間要求將所有大型集貿市場年度和半年稅收征管的相關數(shù)據(jù)、主要做法及稅源分析上報省局。

  中型集貿市場由縣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實施重點監(jiān)控管理,每季進行重點檢查。

  小型集貿市場由所在地稅務所(分局)負責實施重點監(jiān)控管理,定期開展重點檢查。

  也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

  市、縣(市、區(qū))國稅局以及稅務所(分局)負責對集貿市場的開展重點檢查情況要及時匯總,并報告上一級國稅機關。

  三、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的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4]154號)的規(guī)定,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jù)集貿市場內個體工商戶經營規(guī)模、財務核算水平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劃分為:查帳征收戶、定期定額征收戶、未達起征點戶和免稅戶、臨時經營戶等四類,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有針對性管理。

 ?。ㄒ唬Σ閹ふ魇諔?,主管國稅機關應引導、督促其如實建賬進行會計核算。

  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jù)集貿市場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大小和建賬能力,有選擇地開展重點戶的建賬建制工作。根據(jù)建帳建制對象分別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建立復式賬的,應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核算。建立簡易賬的,應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盤點表、利潤表,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簡易核算。

  對建賬核實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個體稅收管理員除按照《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實施辦法》(冀國稅發(fā)[2005]33號)做好各項工作外,還應重點做好輔導建賬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按季分析其生產經營和納稅申報情況,寫出分析報告,加強對建帳戶賬簿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

 ?。ǘΧㄆ诙~征收個體工商戶,實行由個體稅收定額管理系統(tǒng)核定應納稅額稅款的管理辦法。

  主管國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采集相關信息,縣級國稅機關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和個體稅收定額管理系統(tǒng)規(guī)定的程序核定應納定額稅款,實行陽光定稅,定額公示制度。

  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確實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時,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征申請。主管國稅機關在進行調查核實后,對于情況屬實的,上報縣級國稅機關定期定額評審委員會,經批準后重新核實其應納定額稅款。

  應納定額稅款的調整采取調后不調前的原則,在新的應納定額稅款沒有確定前應按原應納定額稅款執(zhí)行。

  (三)對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戶和免稅戶,建立動態(tài)跟蹤管理制度。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戶和免稅戶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主管國稅務機關申報生產經營情況。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檢查和了解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

  (四)臨時經營戶是指沒有或不應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定期巡查巡管制度,實施日常稅收檢查,加強稅收管理。

  四、關于集貿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管理集貿市場實行委托代征稅款的,由縣級國家稅務局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明確代征范圍的、計稅依據(jù)、代征稅款的繳庫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并核發(fā)省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ㄒ唬┪写鞯膶ο笫侵冈诩Q市場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國稅機關必須在委托代征前對委托代征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位置、應納稅額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委托代征稅款的協(xié)議一般一年簽訂一次。

 ?。ǘ╆P于委托代征稅款的票證管理。稅收完稅憑證由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可由代征單位向個體工商戶發(fā)放。

 ?。ㄈ┲鞴車悪C關應加強對代征單位及其代征人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定期對代征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輔導和考核,指導代征人員依法做好代征稅款工作。

  代征單位和代征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2、與代征的納稅人有租賃或直接管理關系;3、從事代征的人員具備一定的業(yè)務素質,責任心強,遵守法紀。

  五、建立和完善集貿市場稅收管理工作制度

  (一)落實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縣級國稅機關應根據(jù)集貿市場分類管理情況,按照《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實施辦法》(冀國稅發(fā)[2005]33號)及其有關規(guī)定,實行稅收管理員分片(行業(yè)、戶)管戶責任制度。

 ?。ǘ┩晟贫惙ㄐ麄骱蛢?yōu)化納稅服務制度。主管國稅機關及稅收管理員應定期開展稅收法規(guī)政策宣傳,深入業(yè)戶進行納稅輔導,按照《河北省國稅系統(tǒng)附納稅人涉稅事項實施全程服務“陽光操作”工作制度》(冀國稅發(fā)[2003]160號)的規(guī)定,積極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ㄈ┙⒍愒幢O(jiān)控報告制度。稅收管理員要對分管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以及市場管理單位的相關情況按月寫出分析報告,主管國稅機關要及時匯總情況,并按季報告上一級國稅機關。

 ?。ㄋ模┩晟茟艏愂展芾頇n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要按戶建立戶籍稅收管理檔案,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停復業(yè)管理、日常檢查、違章處理情況等整理入檔。

 ?。ㄎ澹┘訌娡蜆I(yè)管理。主管國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停復業(y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停復業(yè)管理的手續(xù),并做好檢查工作。

 ?。┘訌娂Q市場的日常稅收檢查管理,建立巡查巡管制度。特別是對增值稅起征點臨界點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國稅機關要作為重點監(jiān)控對象,應每季組織一次抽查或檢查,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全面了解幾行業(yè)、同規(guī)模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情況。同時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調查面不低于5%的典型戶調查。

  六、加強協(xié)作,及時溝通有關情況各級國家稅務局應主動與當?shù)毓ど叹?、公安局、地方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爭取支持配合。主管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應每月召開聯(lián)系會議,及時溝通集貿市場稅收管理情況,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換有關信息。

  (一)按照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在有條件的集貿市場內逐步推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辦理稅務登記方式,實現(xiàn)對同一個體工商戶核發(fā)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共同開展好稅務登記的管理工作。

  在城鄉(xiāng)集貿市場上臨時擺攤經營的小商小販可免于辦理稅務登記。

 ?。ǘ┰诩Q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核定工作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協(xié)作,及時交流核定應納定額稅款工作中的有關信息,確保對共管戶應納定額稅款核定適當。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聯(lián)合核定應納定額稅款。

 ?。ㄈ└鶕?jù)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通知精神,為了方便個體工商戶和節(jié)約稅收成本,各市國家稅務局應選擇一個有條件的地區(qū),開展國稅局與地稅局互相委托代征集貿市場稅收的試點工作。

  七、加強與集貿市場管理單位的溝通管理

 ?。ㄒ唬┲鞴車悪C關應要求集貿市場的投資方或投資方委托的管理單位按月準確提供市場內個體工商戶的戶籍變化、物業(yè)費用、房屋租金、水電費用等與個體工商戶納稅有關的信息。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集貿市場內出租攤位、房屋等經營場所的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租人不報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八、對集貿市場內經營的非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經銷網(wǎng)點的稅收管理主管國稅機關在對集貿市場內經營的非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經銷網(wǎng)點的生產經營情況需要調查了解的,可填制《集貿市場內非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經銷網(wǎng)點的生產經營情況調查表》,由企業(yè)所在地國稅機關協(xié)助調查,并相互交流征管信息,同共做好監(jiān)控工作?!都Q市場內非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經銷網(wǎng)點的生產經營情況調查表》的內容和式樣,由各市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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