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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稅部門代地稅部門征收有關稅(費)票據(jù)使用問題的通知

贛國稅函[2006]307號

頒布時間:2006-09-29 14:07:41.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

  為有利于國地稅密切合作,加強稅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稅水平,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jù)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將我省國稅部門代地稅部門征收有關稅(費)票據(jù)使用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委托國稅部門代征有關稅(費)的通知》(贛地稅發(fā)〔2006〕37號)的有關精神與規(guī)定,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到國稅部門開具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各級國稅部門應當在開具發(fā)票的同時為地稅部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國稅部門代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時,應當使用地稅局稅收票證,按月結報代征的稅款。

  二、國稅部門代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使用地稅局稅收票證,由主管地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主管國稅局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地稅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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