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fā)[2003]25號
頒布時間:2003-02-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于轉發(fā)〈重慶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的通知》(重治辦發(fā)[2002]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辦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47號)的規(guī)定,我市國稅系統收取的票證工本費直接填開《稅收完稅證》和《繳款書》劃入中央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