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0]251號
頒布時間:2000-1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0]785號)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各市、地、縣地稅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報告工作。
二、各市、地地稅局在對本系統的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案件進行匯總后,于每年的2月10日和8月10日前分別將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的統計報表報送省地稅局政策法規(guī)處。
三、各市、地地稅局在報送每年下半年的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時,應一并報送本年度稅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
四、省地稅局將把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應訴統計報表和統計報告的報送情況列入年度稅收法制綜合考評內容進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