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2002]104號
頒布時間:2002-06-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暫行辦法》已經全省地稅稽查工作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地稅局。
附件:安徽省地方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暫行辦法
安徽省地方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和提高地方稅務稽查質量,及時發(fā)現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稅務稽查執(zhí)法行為,加強對地方稅務稽查執(zhí)法的監(jiān)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地方稅務稽查權監(jiān)督制約實施要則》(試行),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稅務稽查案件復查,應按照下查一級的原則進行,具體是指上級地稅局(以下簡稱復查單位)對下一級地稅局(以下簡稱被復查單位)的稽查案件進行復查。
第三條 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工作由各級地稅局稽查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稽查案件復查可與法規(guī)、監(jiān)察、紀檢等執(zhí)法檢查一并進行。
第五條 稅務稽查案件復查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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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槿藛T在實施稽查時,是否對應稽查的內容查全、查透,有無查而不報、查多報少的問題;
?。ㄈ┌讣幚淼恼J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
(四)案件的定性處理、處罰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法規(guī)依據是否正確;
(五)稅務處理決定執(zhí)行是否及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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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槿藛T在稽查時是否依法、公正、文明、廉潔稽查,并為納稅人保守秘密。
第六條 復查單位應當制定全年復查工作計劃,確定工作重點,報請主管地稅局批準。
第七條 稽查案件復查應按一定的比例進行,隨機抽取被復查單位的稽查案卷。
原則上省地稅局對各市地稅局的稅務稽查案件復查面不低于5%;各市地稅局對各縣(市)地稅局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面不低于10%。
第八條 復查單位對被復查單位進行復查前,應當成立復查組,并向被復查單位下達復查通知。
第九條 在復查期間,案件原處理單位不得檢查被復查案件所涉及的納稅人。
第十條 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采取案卷復查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案卷復查為主。
需進行實地調查時,復查組不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由被復查單位負責與需實地調查的納稅人進行協(xié)調。
第十一條 復查組在復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納稅人及被復查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復查組在復查結束時,應當編制《稽查案件復查工作底稿》,并由復查單位核對。對實地調查案件的《稽查案件復查工作底稿》,應同時交被查納稅人核對。
第十三條 稽查案件復查的處理:
?。ㄒ唬┰悇仗幚恚ㄌ幜P)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處理(處罰)適當的,予以維持。
?。ǘ┰悇仗幚恚ㄌ幜P)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度,超越權限,濫用職權,責成被復查單位重新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ㄈ┰悇仗幚恚ㄌ幜P)決定的處罰,原則上不再改變,但處罰明顯偏重,或稽查人員與被處理單位通謀,故意偏輕處罰的,責成被復查單位予以改變。
?。ㄋ模筒榘l(fā)現新的稅務違法問題,責成被復查單位予以糾正或對新發(fā)現的問題補充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復查中發(fā)現的稽查人員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問題,應報請稽查人員所在主管地稅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復查單位認為被復查單位案件處理(處罰)錯誤,情況特殊的,復查單位可以直接重新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由復查單位直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收繳復查單位本級稅務稽查收入專戶。
復查單位直接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應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案情復雜重大的,復查單位應當會同主管稅務局的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并根據審議情況作出復查結論。
第十七條 復查結束后,復查單位應當將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情況進行通報;需被復查單位整改的應同時下達《稽查案件復查整改意見書》。
第十八條 對復查后需要由被復查單位重新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被復查單位應在收到《稽查案件復查整改意見書》的15日內作出;需要被復查單位重新調查處理的,應在收到《稽查案件復查整改意見書》的30日內,重新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應在60日內書面上報復查單位。
第十九條 稅務稽查案件復查工作納入省地稅局對各市地稅稽查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