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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減免稅務登記證工本管理費的通知

皖國稅發(fā)[1999]117號

頒布時間:1999-06-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全省換發(fā)稅務登記證工作已全面展開,為了切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依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字[1993]193號《關于核定稅務登記證件收費標準的批復》和省物價局、省經貿委、省監(jiān)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糾風辦皖價行費字[1998]220號《轉發(fā)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關于對企業(yè)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規(guī)定,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決定:

  一、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換證工本費;

  二、對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國有大中型企業(yè),減按10元的標準收取換證工本費;

  三、其他個體工商業(yè)戶,減按30元的標準收取換證工本費;

  四、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減按20元的標準收取換證工本費;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類納稅人,仍按40元的標準收取換證工本費。以上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地不得借機搭車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加收打印費等。為保證上述規(guī)定得到落實,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將在換證后分別對各地的收費情況進行一次抽查,對違反規(guī)定者進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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