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發(fā)[2005]90號
頒布時間:2005-04-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轉發(fā)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為了促進科研機構轉制改革,我省省屬28個轉制科研機構參照國家稅收政策執(zhí)行,名單見《河南省科學技術廳、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豫科[2004]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