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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地方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地稅[1999]60號

頒布時間:1999-03-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安徽省地方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暫行辦法》(《安徽省地方稅務部門執(zhí)法責任制實施方案》配套辦法之一)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務執(zhí)法監(jiān)督,依法處理稅務執(zhí)法錯案,嚴格依法行政,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地方稅務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執(zhí)法錯案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了侵害納稅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稅務執(zhí)法錯案包括;

  一、稅務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確定的違法行政行為;

  二、審計機關按審計程序確定的違法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確定的錯案;

  四、稅務行政訴訟判決的錯案;

  五、依法定程序確定的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四條  錯案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自負、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錯案責任追究依據有關法律、政紀、人事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辦理,并根據事實、情節(jié),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扣發(fā)獎金;

  四、取消評選先進集體或個人的資格;

  五、追償國家賠償?shù)娜炕虿糠仲M用;

  六、收回執(zhí)法證件,調離執(zhí)法崗位;

  七、行政處分;

  八、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對錯案責任的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造成錯案的原因、情節(jié)、后果等,由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二、由縣以上地稅局稅收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認定。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預見原因未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予追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錯案的;

  二、錯案造成的影響或損失輕微的;

  三、錯案非主要責任人且責任輕微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追究責任。

  一、以權謀私、徇私枉法、造成錯案的;

  二、明知故犯,多次實施同類執(zhí)法錯誤的;

  三、拒不執(zhí)行上級指示造成錯案的;

  四、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第十條  經領導批準、同意,實施的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該領導的責任。經集體研究決定實施,造成的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其他有關領導的責任。

  因執(zhí)法人員提供失實或虛假情況,致使領導批準或同意造成錯案的,不僅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還要追究該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自行決定實施的稅務執(zhí)法錯案,追究該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造成錯案的責任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在錯案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過程中,有關領導和部門應認真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如實記錄、存入案卷。

  第十三條  被追究錯案責任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于接到處理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向有關部門提出復核或申訴。

  第十四條  各市、地、縣地稅機關對發(fā)生的執(zhí)法錯案的處理結果應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涉及對省局管理的干部行政處分應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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