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函[1999]176號
頒布時間:1999-08-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配合我省征管改革的繼續(xù)深入,以有利于進一步樹立稅收形象,減少稅收漏洞,降低稅收成本,提商稅收效率,優(yōu)化稅收質量、增加稅收總量為原則,從提高和完善征管改革的質量,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征管體系的高度出發(fā),省局在調查研究偽基礎上,總結了我省一些縣(區(qū))采用劃卡繳稅征納方式的經驗,并對這種征納方式進行了規(guī)范和完善。
劃卡繳稅是指納稅人必須預先辦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發(fā)卡行存足應納稅款額,在納稅期內,持卡到發(fā)卡行或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刷卡繳納稅款,由發(fā)卡行將稅款劃轉國庫的一種稅款征納方式。推行劃卡繳稅是稅收工作發(fā)展的需要,是貫徹落實“兩個轉移”的具體體現。這種方式能便捷、及時地將納稅人報繳的稅款征解入庫,提高了辦稅效率;有效地遏制了稅務部門內部積壓稅款,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對那些申報開票后不能及時送交銀行的納稅人有意拖欠稅款現象,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提高了征期入庫率。
經省局研究決定,現將建立“劃卡繳稅”征納方式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國稅局于1999年9月30日前,必須建立一個“劃卡繳稅”征納方式的試點單位,以利于下步全面推廣運行中起指導作用。
試點單位要建立在區(qū)、縣(市)政府所在地,以方便“劃卡繳稅”征收方式的順利實施。
二、凡是直接向稅務部門繳納現金或現金支票的有證個體工商業(yè)戶、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及使用繳款書繳稅但經常繳納不及時的納稅人均需辦理信用卡,按期到國稅部門的辦稅服務廳劃卡繳稅、除上述規(guī)定之外的納稅人仍按原繳稅方式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必須在繳稅前,在其信用卡帳戶中存足至少一個月的應納稅款額,以配合“劃卡繳稅”工作順利實施
四、新辦的“劃卡繳稅”試點單位必須實行劃卡與辦稅廳在一起的形式、原“劃卡繳稅”與辦稅廳不在一起的形式可繼續(xù)保留。辦理信用卡繳稅的銀行限定在工行、農行、建行、交行等四大銀行范圍內。具體為哪家銀行,由征收單位自己確定:辦理劃卡業(yè)務的銀行應與國庫經收處聯網,每日打印劃卡繳稅清單,稅務人員要認真核對,并據以填開稅收匯總繳款書辦理稅款上解。
五、具體操作程序:納稅人按期持卡到所屬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銀行工作人員或稅務人員根據審核后的納稅申報表(或定稅清冊)中的應納稅額辦理劃卡手續(xù);劃卡后,納稅人持“POS交易結算單”換取“稅收完稅征”:每日終了,負責劃卡人員必須將當天劃卡情況按納稅人和實繳金額打印成清單,并及時將劃卡清單傳送稅收會計,稅收會計于次日根據劃卡清單和“稅收完稅征”填開稅收匯總繳款書辦理稅款上解手續(xù)。各征收單位稅收會計應定期與縣(區(qū))局稅收會計進行對帳,核對國庫經收處收納的稅款是否及時到達縣(區(qū))支庫,防止銀行占壓稅款。
六、各地要積極與有關銀行協商辦理劃卡繳稅業(yè)務,做到手續(xù)嚴密,制度健全,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
目前“劃卡繳稅”已運行的單位應按通知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完善,沒有實行的或已停止運行的,請抓緊布置執(zhí)行并將有關“劃卡繳稅”試點單位的運行情況于10月10日前以文字材料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