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fā)[1997]92號
頒布時間:1997-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清產核資辦公室、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農村、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包括正在組建的合作銀行)和金融服務所(處)。
二、已開展過清產核資的城鄉(xiāng)信用社和組建的使用銀行以及正在組建的合作銀行,都要按照全國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報表的規(guī)定要求,如實填報《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和統(tǒng)計報表。
三、本表企業(yè)填報以“元”為金額單位,各市清產辦匯總以“千元”為金額單位。于10月31日前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一式三份。
關于開展城市、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2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認真做好城市、農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銀行)的清產核資工作,現(xiàn)就有關開展清產核資組織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農村信用社開展清產核資,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任務,對于推進城市、農村信用社系統(tǒng)的金融體制改革有重要意義。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結合金融體制改革工作,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二、全國城市、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工作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具體工作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農金改辦”)會同經貿部門、國家稅務局共同組織,納入當地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三、城市、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工作的基本內容為:戶數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建章建制。
四、為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工作,各城市、農村信用社均納入1997年全國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擴大試點工作范圍。但下列情況除外:
?。ㄒ唬┮汛_定1997年內參與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城市信用社;
?。ǘ┮郧澳甓纫呀M建成城市合作銀行并基本完成清產核資任務的;
?。ㄈ┮央S同原主管銀行開展了清產核資工作的農村信用社。
五、城市、農村信用社都要參加戶數清理工作,并納入各地戶數清理工作范圍,有關工作標準和要求具體參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戶數清理工作的通知》(財清字〔1996〕12號)及補充的《關于城鎮(zhèn)集
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戶數清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財清辦〔1997〕3號)的精神執(zhí)行。戶數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將清理結果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并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行逐級匯總上報(農村信用社由縣聯(lián)社及各級農金改辦逐級匯總上報)。城市、農村信用社已組建為合作銀行的,也應參加戶數清理工作,其戶數基本單位確定以合作銀行為準。
六、城市、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各項具體工作,參照全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試點方案”、“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
?。ㄒ唬┏鞘?、農村信用社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財清字〔1996〕11號)等文件中規(guī)定的要求,認真組織各項資產清查和帳務清理工作,確保全面徹底。
?。ǘ┏鞘小⑥r村信用社要按照財政部清產辦下發(fā)的《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財清辦〔1996〕174號),認真組織主要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工作。資產價值重估結果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ㄈ┏鞘小⑥r村信用社要按照國家統(tǒng)一制定的《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1996〕895號)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guī)定》(財清字〔1996〕13號),認真組織產權界定工作。產權界定結果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農金改辦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確認。已隨同原主管銀行一起開展了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城市、農村信用社,這次清產核資可對原產權界定結果按統(tǒng)一界定政策進行確認和調整,不再重新進行全面的產權界定工作。
?。ㄋ模┏鞘小⑥r村信用社要按照國家統(tǒng)一制定的《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財務處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6〕232號)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具體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6〕217號)等文件規(guī)定,認真做好資金核實工作。資金核實結果報同級國家稅務部門、清產核資機構進行審批。
(五)城市、農村信用社在清產核資工作完成后,須按財政部清產辦下發(fā)的“1997年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報表〔金融類〕”格式,逐級填報清產核資報表,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報人民銀行分(支)行。
七、開展城市、農村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各級清產核資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抓緊抓好。在工作中,各有關部門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和及時反映,積極提出改進意見措施,以扎扎實實地完成全國城市、農村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任務。
19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