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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集中稅務登記證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國稅征發(fā)[1996]4號 

頒布時間:1996-09-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多方籌措資金加快全省征管電算化進程,經(jīng)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省局將對各市換發(fā)稅務登記證的收費集中一部分統(tǒng)一使用?,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省局對稅務登記證收費集中標準為每套25元,即稅務登記證收費50元,扣除制作費用和其他費用后的余額。省局根據(jù)各市換發(fā)稅務登記證戶數(shù),分別核定上解款數(shù)(數(shù)額附后)。

  二、各市務于10月31日前按省局核定的數(shù)額,將稅務登記證款上解省局。各市在匯款的同時,請將匯單復印件報省局征管處備查。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顧大局,識大體,積極支持稅收電算化工作。要克服困難,采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登記證款的上解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截留或拖著不辦。省同對集中的稅務登記證款本著取之于市,用之于市的原則,全數(shù)用于各市微機的配備、計算機的應用與開發(fā),進一步改善征管條 件,實現(xiàn)稅收管理現(xiàn)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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